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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土资源部:物权法应解释公共利益含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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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办的“地产法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上,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处长王玲女士表示,由于物权法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详细解释,我国征地制度的改革再往前推进一步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我国的征地问题一般可以分成四大块:征地的范围问题、征地的补偿问题、征地的安置问题和征地的程序问题。这四大块儿国土资源部一直在搞试点,在征地补偿、安置方面都有一定的突破,到目前为止,可能就只有在征地的范围这一块没有大进展,而征地制度的改革再往前推进一步受到比较影响大就是范围问题了。
据了解,我国宪法修正案里面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土地的规定,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需要,目前仍然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王玲表示,物权法草案第七稿里并没有对公共利益作用详细的解释,这使得对土地征用范围的确定问题仍难以得到解决,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成为土地征用一个绕不开的难题。原先在十六大报告里面,对经营型用地和公益性用地有严格区分,经营性土地应该走向市场,而公益性用地应该属于征用的范围。但是现在出的文件只提控制征地规模了。
土地范围问题假如往下改的话,还涉及到集体土地产权的认定问题,城区土地属于国有的认定问题,另外就是,国家是否垄断国家一级土地市场,还有集体土地流转,建设用地流转。原来规划的建设用地可以流转,现在是退到只有已经建成的建设用地可以流转。
王玲认为,上述问题的解决与征地的范围是密切相关的,而征地的范围与公共利益又是休戚相关。对行政部门以及操作部门来说更希望物权法能够对公共利益有一些做明确的规定,但是确实挺遗憾,物权法没有给公共利益一个最起码的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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